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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處理私立學校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23條第1項各款規定事件裁罰基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40181972B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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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  
  一、 查104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略以,私立學校倘有違反該條例第2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件,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罰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本部為處理本部主管私立學校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2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件,予以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 次查行政院104年12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39021號令定教師待遇條例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配合前開教師待遇條例施行日期,旨揭基準定於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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