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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 明: | |||||
一、 | 查104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略以,私立學校倘有違反該條例第2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件,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罰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本部為處理本部主管私立學校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2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件,予以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 |||||
二、 | 次查行政院104年12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39021號令定教師待遇條例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配合前開教師待遇條例施行日期,旨揭基準定於同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