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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教職員退休規定
依公保法第16條及第18條,私校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養老年金給付流程圖
***私校被保險人具有103年6月1日前之保險年資且符合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者,可選擇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退休金計算: (一)退休金來源: 1.退撫儲金:為舊制(98.12.31以前年資)與新制(99.1.1以後年資)儲金相加總額。 2.公保養老年金(欲知詳細資料,請洽人事室) (二)計算公式:私校退撫儲金試算 1.退撫舊制退休金: 1.1年資<15年→(年資×2-1)×(退休時本薪+930) 1.2年資≧15年→(年資×2+1)×(退休時本薪+930) 2.退撫新制退休金: 每月存入之退撫儲金加上年收益總額(依投資組合) 每月存入之退撫儲金額為: 政府負擔(本薪×2×12%×32.5%)+學校提撥(本薪×2×12%×32.5%)+教職員個人負擔(本薪×2×12%×35%) 3.公保養老年金(需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以上) 3.1一次請領金額=請領時的前10年投保額(即本俸額)平均值×年資×1.2(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 3.2年金按月領金額=請領時的前10年投保額(即本俸額)平均值×年資×1.3%(保險年資每滿一年按平均投保薪資1.3%計算) 3.3展期年金給付: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但未符合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者,得選擇自年滿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3.4減額年金給付: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每提前1年,依公保法第16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終身減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