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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資訊專區

私校教職員退休規定 

退休項目

資格

條件

自願退休

1.年滿60歲。

2.任職滿25年。

3.配合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者,其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准其自願退休:

(1)任職滿20年以上。

(2)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

(3)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3年。

編制內專任教職員

屆齡退休:

1.教職員年滿65歲,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

2.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延長服務:

 (1)校長聘期未屆滿者,得任職至聘期屆滿;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者,亦同。但不得逾70歲。

 (2)專任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繼續服務者。但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70歲當學期為止。

依公保法第16條及第18條,私校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養老年金給付流程圖

項目

條件

私校被保險人符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條件,且符合右列條件之一者,得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1.繳付保險費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2.繳付保險費滿20年以上且年滿60歲。

3.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歲。

私校被保險人特殊情形之從寬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條件:

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命令退休者,或符合公保法所定殘廢標準之全殘廢,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或資遣者,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各款加保年資及年齡之限制;公保加保年資未滿15年者,以15年計。

限領一次養老給付人員:

1.未符合養老年金給付條件者。

2.外國人(指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3.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私校被保險人具有10361日前之保險年資且符合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者,可選擇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退休金計算:

 ()退休金來源

    1.退撫儲金:為舊制(98.12.31以前年資)與新制(99.1.1以後年資)儲金相加總額。

    2.公保養老年金(欲知詳細資料,請洽人事室)

 ()計算公式:私校退撫儲金試算

    1.退撫舊制退休金

      1.1年資<15年→(年資×2-1)×(退休時本薪+930)

      1.2年資≧15年→(年資×2+1)×(退休時本薪+930)

    2.退撫新制退休金: 每月存入之退撫儲金加上年收益總額(依投資組合)

      每月存入之退撫儲金額為:

政府負擔(本薪×2×12%×32.5%)+學校提撥(本薪×2×12%×32.5%)+教職員個人負擔(本薪×2×12%×35%)

    3.公保養老年金(需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以上)

      3.1一次請領金額=請領時的前10年投保額(即本俸額)平均值×年資×1.2(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

      3.2年金按月領金額=請領時的前10年投保額(即本俸額)平均值×年資×1.3%(保險年資每滿一年按平均投保薪資1.3%計算)

      3.3展期年金給付: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但未符合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者,得選擇自年滿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3.4減額年金給付: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每提前1年,依公保法第16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終身減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