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104年1月14日公布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5條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刻正研訂「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草案,以下簡稱本標準)。
二、 有關技專校院採認業界實務工作經驗部分,目前現況如下:
(一)本部於101年7月30日以臺技(三)字第1010133455C號函修正公布「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本原則第2點略以:「二、講師以上累計具有專職二年以上或兼職四年以上之國內外業界實務經驗且與目前任教專業相關之教師,其審查原則如下:
(一)以附有業界服務證明為主;其無證明僅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顯示其任職行業及註明職稱者,得從寬採計。
(二)曾在國營事業、工務機關或軍工廠從事技術類人員如工程師、技師、工程司、監工員或工務員等得予採計。
(三)曾在銀行業、醫院、護理站等機關均採計。
(四)曾在研究院類如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工業技術研究院等,視其為研究員(助理)或技士均採計。
(五)曾任一般公務員(含專技人員)、軍職等,經認定後得予採計。
(六)教師赴公民營實務深耕研習,經認定後得予採計。
(七)其餘未盡者比照上述原則採認。」
三、 另本部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各校填報表1-2-1教師業界實務經驗資料表,備註略以:
(一)填寫請以業界實務經驗為主,教師於學校、補教業之任教經驗則不為本表蒐集範圍。
(二)實務經驗需與目前任教專業相關,原則如下:
(一)以附有業界服務證明為主;其無證明僅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顯示其任職行業及註明職稱者,得從寬採計。
(二)曾在國營事業、工務機關或軍工廠從事技術類人員如工程師、技師、工程司、監工員或工務員等得予採計。
(三)曾在銀行業、醫院、護理站等機關均採計。
(四)曾在研究院類如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工業技術研究院等,視其為研究員(助理)或技士均採計。
(五)曾任一般公務員(含專技人員)、軍職等,經認定後得予採計。
(六)教師赴公民營實務深耕研習,經認定後得予採計。
(七)其餘未盡者比照上述原則採認。
四、 有關各技專校院在本法公布實施(104年1月16日)前,已公告徵聘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之學校,以不變動法律關係為原則下,不溯及既往,仍依本法公布前之規定執行。另,在本標準發布前,由各校依現行採認教師實務工作經驗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