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8條規定:「專科學校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教授
(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四)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五)曾任相當副教授三年以上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同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大學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教授。
(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
二、 次查本部102年9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31974A號函規定略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8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所定「相當教授、副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之範圍及資格條件,包含公立及私立大專校院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進用之專、兼任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及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其年資可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8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當教授、副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年資。
三、 按專科以上學校遴聘專業人員擔任教學工作之依據,大學係依據「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專科學校係依據「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依各該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及專業及技術教師均係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4級;又是類人員之進用,係基於學校得為應教學需要,敦聘具專業造詣或成就,並具有技術與實務教學能力之專業人員,以平衡學校學術理論與實務能力教學。
四、 綜上,專科學校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進用之專、兼任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及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其年資亦得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8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曾任相當教授、副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