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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89年5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5138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查本部89年5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51388號函規定「為確保教師專業地位與工程技術品質,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不得兼任技師業務」,並函知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在案。
二、次查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事項業納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中規範,依該原則第4點規定:「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爰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尚不得兼任技師。
三、至有關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兼職規範,應適用本部99年5月13日台高字第0990081723號函及本部102年9月4日臺教技(三)字第1020130771號函之規定,爰本部89年5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5138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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