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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教育部重要來文
有關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年資得否採計為教師升等年資疑義案
有關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訓儲期間之年資,得由用人單位按人員服務單位及所任職務性質做個別事實認定,決定是否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至第18條所定之「專門職務」年資;本部93年11月25日台學審字第0930149397號函針對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訓儲期間年資採計部分之說明,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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