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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教育部重要來文
民國86年3月21日以前舊制助教,復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後,再擔任講師、助理教授,取得博士學位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中有關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舊制教師如曾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且繼續任教者,可視為教學未中斷,仍得適用舊制升等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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