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民國109年03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38670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自109年3月13日起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