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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教師請假疑義一案,請 查照轉知。

 

明:  
  一、 依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26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業於103年12月11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919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3年12月13日起生效。
  三、 復查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復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3日請陪產假;爰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3日增加為5日。
  四、 按前開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函以,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15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五、 茲以性別工作平等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制定,且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教師請假規則尚未配合修正發布前,教師得依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及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函規定申請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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