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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教師資格其國外大學專任教師年資如經採計,其在國外任教期間所為專門著作之採計方式,詳如說明

一、 依本部102年3月29日「研商有關曾任國外大學專任教師其送審教師資格之專門著作採計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送審教師資格之專門著作應符合於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出版公開發行者。依前開會議決議,為利延攬國外優秀教師回臺任教,其「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取得,應不以取得我國教師資格為限。爰此,教師之國外任教符合同辦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採計送審人國外學校專任教師之年資,其國外任職期間之專門著作得併同年資採計,惟曾作為送審我國教師資格之代表著作者,不得重複作為送審高一等級教師資格之代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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