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02年3月29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31750C號解釋令
核釋教師之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因流產或胎兒健康出現重大異常而進行引產者,均屬有分娩事實,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給陪產假。
部令如附件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