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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核釋:教師之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因流產或胎兒異常引產得核給陪產假

※依據教育部102年3月29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31750C號解釋令

核釋教師之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因流產或胎兒健康出現重大異常而進行引產者,均屬有分娩事實,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給陪產假。

部令如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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