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中有關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舊制教師如曾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且繼續任教者,可視為教學未中斷,仍得適用舊制升等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