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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務人員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學)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學)年度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請查照轉知。

 

  明:  
  一、 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以,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務人員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流產者依懷孕週數給予日數不等之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其服務年資核予一定日數之休假。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考量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爰補充上開請假規則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該部80年1月24日80台華法一字第0511924號函、102年8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23759090號電子郵件與102年11月22日部法二字第1023787231號電子郵件,以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三、 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因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流產者依懷孕週期給予日數不等之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第8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其服務年資核予一定日數之休假。基於事理相通,並參酌上開銓敘部函釋,爰女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學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學年度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本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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