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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 明: | ||||
一、 | 依本校「行政人員休假辦法」辦理。 | ||||
二、 | 寒假期間學校統一排休年假六天(2/12、2/15-2/19),排定週休假二天(1/29、2/5),如附表。餘週休假二天,因寒假期間較短無法統一排休,請自行於104學年度依申請程序自排年休假二天。 | ||||
三、 | 各級主管於寒假期間,應確實督導所屬按時上下班簽到退(打卡),寒假期間上、下班時間之規定,如附表之說明。 | ||||
四、 | 本校約(聘)雇人員之休假,依勞基法規定之給假天數,於學校寒假期間,由約(聘)雇單位主管與約(聘)雇人員協定排休時間。 | ||||
(註)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 |||||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 |||||
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 |||||
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約(聘)雇人員之全年排休天數,至多不得超過本校專職人員全年之排休天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