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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以及社會變遷與學校、教師及產業之特殊需求,本部歷次相關函示開放專任教師於報經學校同意與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得於服務學校以外地點兼職、兼課之彈性,學校亦應定期檢討評估教師兼職兼課後之教學品質,以符本部放寬教師兼職兼課之意旨。
二、 有關本部69年3月28日臺(69)技8627號函釋:「私立學校校(院)長、教師應比照公立學校規定,不得兼營會計師業務」,及82年6月15日臺(82)技032509號函釋:「教師以專任為原則,應於辦公時間在校服務,專任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私立大專院校專任教師依上述規定不得登錄執行會計師業務」等相關內容停止適用。
三、 請各校依本部99年5月13日台高字第0990081723號函或依本部102年9月4日以臺教技(三)字第1020130771號函辦理,並定期檢討評估教師兼職兼課後之教學品質,以維學生受教權益。依本部前函規定,各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重申如下:
(一)私校專任教師應以專職為原則,不得在校外從事其他專職;學校應將該原則納入聘約規範。
(二)專任教師兼職之機關(構)性質、職位與職務內容,以及時數限制等相關事宜,應明訂於學校相關章則中,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三)專任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經評鑑符合校內基本工作要求,方得於校外兼職,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