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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 明: | ||||
一、 | 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7月21日部法二字第1043993003號書函辦理。 | ||||
二、 | 茲以公務人員公假之核給,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惟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查旨揭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按:指傳染病發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之公、私場所及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是公務人員如遇上開情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
三、 | 教育人員類此情況亦比照辦理。 | ||||
四、 | 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