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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勞動部所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1份(如附件),請查照。

 

明:  
  一、 依據勞動部104年6月17日勞動關2字第1040126669號函辦理。
  二、 本部業以104年6月17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063697號函(諒達)頒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並請各校參考「學校就學習及勞動助理業務分工及運作」建議,進行業務分工,並建置配套機制。
  三、 另依勞動部所定旨揭指導原則第5點規定,學校與學生之學習關係認定原則,依本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辦理。爰此,請依前開二原則,訂定全校性處理規範,並儘速於104學年開學前完成校內行政作業,就校內各單位配合事項進行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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