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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99年5月13日台高字第0990081723號函業依據大學法第19條規定,並配合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針對私立大學校院校長及專任教師兼職問題,修正處理原則。
二、 各校校長及專任教師兼職問題,依本部前函規定處理原則如下:
(一)校長部分:
1、依據私立學校法第41條第4項規定,私立大學校院校長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
2、兼任校外專職以外他職之事項及程序毋需報部,逕依法人捐助章程、校長聘任契約、董事會訂定之校長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經董事會同意。
(二)專任教師部分:
1、私校專任教師應以專職為原則,不得在校外從事其他專職;學校應將該原則納入聘約規範。
2、專任教師兼職之機關(構)性質、職位與職務內容,以及時數限制等相關事宜,應明定於學校相關章則中,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3、專任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經評鑑符合校內基本工作要求,方得於校外兼職,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新申請。
三、 請依前開原則處理各校校長及專任教師兼職問題,並就是否同意專任教師在校外兼職、兼職之機關(構)性質、職位與職務內容、時數限制、報學校核准程序等相關事宜,明定於學校相關章則中,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