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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100年10月6日臺參字第1000174472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機關或雇主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獎勵辦法」,及100年10月14日臺社(一)字第1000175377C號令修正發布「機關或雇主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獎勵申請表」辦理。
二、本部將依前開辦法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由審查小組視參選狀況決定獎項額度,本案申請資格、期程、程序及資料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團體,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學校或團體,訂有員工帶薪學習相關規定、每年給予員工帶薪學習(非專指留職停薪者)、每年編列員工帶薪學習經費額度、其他與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有關之事項者。
(二)申請期程:即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
(三)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於期程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102年8月31日前,將符合規定之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部審查。
(四)申請資料: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式四份)及推動帶薪學習制度特色及成果摘要(500字以內之文字敘述)。檢附申請表電子檔乙份,亦可逕自教育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edu.tw/)/法令規章/輸入關鍵字「機關或雇主」即可搜尋。